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借款本金19508.0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12月14日的利息1157.78元,罚息953.95元,复利47.64元;2021年12月15日到还款之日的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25%计算,2021年12月15日到还款之日的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25%计算);

二、被告刘**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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