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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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借款本金19508.0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12月14日的利息1157.78元,罚息953.95元,复利47.64元;2021年12月15日到还款之日的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25%计算,2021年12月15日到还款之日的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25%计算); 二、被告刘**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