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
淼洁环境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淼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最低标准工资差额部分费用人民币1,125,482.00元、社保费用1,069,113.82元、公积金费用440,640.00元、增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费用482,715.35元,合计3,117,951.17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中标取得垫江县澄溪镇环卫作业采购项目,原、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了书面《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采购购销合同》”),约定服务期限3年、人员不少于51名、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并于2021年3月26日履行完毕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执行产生的最低工资标准额及合同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员工公积金及员工社保费,因新政策调增及原合同外增加的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一、最低标准工资差额费用。合同履行期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29日出台渝人社发〔2018〕229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垫江县最低工资标准调增为1700元/月,致使原告在执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渝城管局议函〔2020〕157号文件规定的“环卫工人工资水平已按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30%执行”政策时,因最低工资基数增调而增加支出1,125,482.00元(计算方法详见《关于调整、清算垫江县澄溪镇环卫作业采购项目费用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该增加支出属于合同外的政策性原因增加,理应由被告承担支付给原告。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费用。根据渝人社发〔2018〕229号文件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合同约定的1500元/月/人的工资未包含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合同履行期间法定节假日共计33天,原告增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出共计482,715.35元(详见《申请》)。三、员工社保费费用。根据前述渝城管局议函〔2020〕157号文件“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及其他政策和规定,依法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按时足额地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要求,原告为员工办理社保,增加社保费用支出1,069,113.82元(详见《申请》)。四、员工住房公积金费用。前述《采购购销合同》规定的工资未包含住房公积金,而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之规定,原告因执行该规定,在合同金额外增加成本支出440,640.00元(详见《申请》)。综上,前述《采购购销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已明显低于政策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更未包含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住房公积金及员工社保费用。同时,根据民法典第6条、第533条之规定,前述费用属于合同签订后因政策等导致合同基础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而产生的费用,被告应当承担支付给原告的义务。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向被告汇报、沟通,请求被告支付该笔费用用以减少原告损失,但均无结果。原告于2021年6月4日书面请求被告支付该笔费用被拒。被告的拒付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澄溪镇政府辩称:1.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一,被告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相关要求(含为从业人员购买五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并明确招标文件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详见招标文件),原告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完全响应,作出相应承诺及对其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详见投标文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服务期限届满而终止,被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其二,原告承诺其投标报价是闭口价(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报价固定不变),包含了人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作业人员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等,现原告诉请的费用全部包含在中标价款中,不存在无法预见的情形;其三,原告作为成立于2015年的专业从事环保保洁、作业面积达120万平方米的公司,理应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核算项目成本,对投标报价作出商业预判时,应充分估计其经营风险及法律风险。2.原告对其是否支付了该3,117,951.17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收到《申请》后,要求原告提供相应作业人员花名册等被拒,但鉴于本案原是一个固定价款的招投标行为,被告的招标价格最高限价是455万元,原告的报价约355万元,即便原告支付了前述费用,也是其低价中标导致的结果,应自行承担。3.原告所使用的从业人员百分之九十以上均系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女性是50岁以上,男性是60岁以上),超龄人员是不能购买社保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澄溪镇政府为采购人、案外人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采购机构,共同发起名称为垫江县澄溪镇环卫作业采购项(恢复招标)的招标项目,该项目最高限价455万元、开标日期为2018年3月1日10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进行评标,垫政采公招〔2018〕2号《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还载明“第一篇投标邀请书……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二)服务组织准备:1、清洁工人必须50人及以上……(三)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1、参照执行《澄溪镇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检查标准》、《澄溪镇环境卫生管理作业考核办法》、《澄溪镇环境卫生管理作业考核评分标准》。2、执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渝市政委【2015】15号)。澄溪镇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检查标准……2普扫:夏(秋)季于6时30分前,冬(春)季于7时前结束普扫……3、保洁:……保洁时段06时至22时收工……4、定期检查果皮箱内胆是否齐全、门锁是否关闭完好。遇重大活动和节假日,保洁时间应顺延至少1小时……二、垃圾清运运转、人力运转……2、每天的生活垃圾必须当天清运完毕……澄溪镇环境卫生管理作业考核办法……第二条澄溪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是全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的主管部门……澄溪镇环境卫生管理作业考核评分标准……附件:澄溪环卫作业清扫范围图(一)……澄溪环卫作业清扫范围图(二)……澄溪镇环卫作业采购项目基本人员配置、设备要求及其他说明……经济文件中附人员配置承诺,人数不得低于基本人员配置,低于则废标……三、其他要求……3、乙方聘请的环卫作业人员与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必须为所聘用的环卫作业人员购买“五险”及意外伤害险……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一、实施时间、地点及、地点及验收方式施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三年。(二)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二、报价要求。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包括项目实施方案、保洁公司的运作组建、管理及保洁人员的招聘培训、工资保险等……四、其他(一)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招标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祥细约定……第四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二、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五篇投标人须知……十、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018年3月1日,原重庆淼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淼洁实业公司”)以投标人身份递交了《政府采购经济文件》、《政府采购商务技术文件》(垫政采公招〔2018〕2号《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副本)等投标文件,其中《政府采购经济文件》载明“……投标报价(大写)叁佰伍拾伍万捌仟玖佰陆拾捌元伍角整备注:以上报价包含人工工资……工具用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作业人员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等。投标人:重庆淼洁实业有限公司……(二)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自定)……1人工工资本项目全体作业人员,按1500元/人/月计算(含主要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5400051人2,754,000.002社会保险为本项目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277924人111,168.003商业保险为本项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144047人67,680.00……6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全年11天按1/3加班人数平均基本工资的3倍计算,其他人员及双休日实行换休作业制6827.735人238,969.50……合计小写:¥3,558,968.50元大写:叁佰伍拾伍万捌仟玖佰陆拾捌元伍角整投标人:重庆淼洁实业有限公司……附:社保减免证明文件复印件……附:人员配置承诺书……”。《政府采购商务技术文件》载明“……三、商务技术文件(一)投标函(格式)……我方就参加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一、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有要求……三、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服务……五、我方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七、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1.1商务承诺……6、服务期内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及投标承诺服务条件;7、承诺接收现有环卫作业公司人员,执行国家《劳动法》颁布的各项条款及规定……10、服务期内我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三)商务条款差异表……1一、实施时间、地点及、地点及验收方式……一间、地点及、地点及验收方式……无差异2二求……二、报价要求……无差异3三、付款方式……三、付款方式……无差异4四、其他……四、其他……无差异投标人:重庆淼洁实业有限公司……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中所列商务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该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去逐条如实填写,根据投标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7澄溪环卫作业清扫范围图二.pdf……澄溪环卫作业清扫范围图二.pdf……无差异投标人:重庆淼洁实业有限公司……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2、该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投标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附件10:承诺书……7、若我公司能有幸中标,郑重承诺将严格按要求购买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时足额缴纳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费;8、我公司承诺作业人员工资随国家每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按时足额的向作业人员支付薪酬;9、我公司承诺作业人员年龄超过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最高年龄,则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保障;10、我公司对以上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公章2018年3月1日”。

2018年3月7日,案外人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原淼洁实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一份,载明“重庆淼洁实业有限公司: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3月2日组织举行的垫江县澄溪镇环卫作业采购项目(恢复招标)(18c0001),贵公司获得该项目第一中标人资格,中标金额为:3558968.50……本次成交结果经预公示三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到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将合同送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签字盖章后再分送各相关部门……”。

2018年3月12日,原淼洁实业公司(乙方/供方)与被告澄溪镇政府(甲方/需方)签订书面《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合同载明以下主要内容:1.服务期限3年、人员不少于51名(其中澄溪环卫作业清扫范围图一、不少于45人,澄溪环卫作业清扫范围图二、不少于5人)、综合单价71,179.37元、合计3,558,968.5元(71,179.37元×50=3,558,968.5元);2.内容:执行垫政采公招〔2018〕2号“具体作业内容”;3.范围:澄溪环卫作业清扫范围图(一)(二)标识范围;4.措施:执行《澄溪镇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检查标准》、《澄溪镇环境卫生管理作业考核办法》、《澄溪镇环境卫生管理作业考核评分标准》;5.其他:响应澄溪镇环卫作业采购项目基本人员配置、设备要求及其他说明。响应经济文件内人员配置51人,及1500元/人工资标准;6.其他约定事项约定“1、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投标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尾部,被告澄溪镇政府在需方处加盖公章,原淼洁实业公司在供方处加盖公章,案外人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采购机构处加盖交易鉴证章。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原淼洁实业公司(原告淼洁公司)向被告澄溪镇政府提供了合同项下的服务;被告澄溪镇政府依约完成了相应款项的支付。

2021年6月28日,原告淼洁公司向被告澄溪镇政府发出《关于请求调整、清算垫江县澄溪镇环卫作业采购项目费用的申请》,申请载明“……申请人进场后,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全面履行合同。后因市人社局、市城管局政策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和一金,并要求行业必须执行以提高环卫工人薪酬待遇,这导致申请人用工成本增大;服务期间……全力配合完成了考察接待任务……新冠病毒高发时期……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强有力的环卫保障……现服务期限已经届满,项目交接在即,但工人工资、社保等费用差欠较大,如不妥善处理,项目交接将存在风险。为尽快安置工人,完成项目平稳交接,申请人特向贵府申请补偿服务期间增加的费用共计:3,118,082.72元(大写……)具体金额组成如下:一、应调整补偿的最低标准工资差额1,125,482.00元……具体调整金额计算如下:(1)2018年3月17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应调增157,384.80元,计算式:(1400*130%元=1820/月/人-1500元/月/人)320/月*51人*(9个月+14天;320/月÷21.75/月*14/天*51/人)=157,384.80元;(2)2019年1月1日-2021年3月16日期间为968,097.20元,计算式:(1700*130%元=2210/月/人-1500元/月/人)710/月*51人*(26个月+16天;710/月÷21.75/月*16/天*51/人)=968,097.20元。二、应调整补偿的年社保费差额1,069,113.82元……具体调整金额计算:每月单位社保部分金额970.51元,期间承担的社保费用:970.51元/月/人*51人*36月*60%(人员购买社保)=1,069,113.82元。三、应调整补偿的公积金差额440,640.00元……具体计算为:240元/人/月*51人*36月=440,640.00元。四、应调整补偿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82,846.90元……具体如下: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1820元/月工资÷21.75*3倍工资*51人*11天=140830.35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2210元/月工资÷21.75*3倍工资*51人*22天=342016.55元……”;申请后附渝市政委〔2011〕189号、渝城管局议函〔2020〕157号、渝人社发〔2018〕229号文件摘要及微信短信记录、照片等。

2021年7月26日,被告澄溪镇政府向原告淼洁公司发出垫澄溪府函〔2021〕86号《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清算垫江县澄溪镇环卫作业采购项目费用申请的复函》载明“……申请收悉,现回复如下……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对你司提出的补偿服务期间增加的费用共计3,118,082.72元……现回复如下:一、关于最低标准工资差额问题……故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是你司的法定义务,在进行投标时清楚明白,现你司要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年社保差额及住房公积金差额问题……你司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成本核算……支付年社保差额及住房公积金差额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问题……你司在投标报价时应当对此进行成本核算……即使有临时增加的项目,也是另行签订了合同,支付相应的款项。故你司要求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共计3,118,082.72元……其产生源于你司依法经营的法律义务和你司可预见到经营风险,应由你司自行承担……”。

另查明,2020年11月26日,原淼洁实业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淼洁环境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即原告)。该公司系2015年11月10日成立并在重庆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企业法人,登记经营范围有城市道路、社区、社会单位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城市道路及设施的清洗、保洁等相关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城市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清掏、疏通、清洁,河道清理、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等。

诉讼中,原告淼洁公司强调其诉讼请求是服务费,不是由被告针对原告员工所支付的工资社保等,不具有向被告提交作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的义务;新政策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前提条件,系原告非可预见到商业风险,依法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由被告补偿原告因此增加的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淼洁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合法取得案涉项目,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并约定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投标文件和承诺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前述数份材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淼洁公司以情势变更显失公平、政策调整因素为非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为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澄溪镇政府承担其增加的费用支出。首先,双方约定案涉项目合同价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固定不变,并对人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作业人员“五险”及意外伤害险的给付问题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对等均有明确约定;另外,原告淼洁公司报价中的人工工资标准1500元/人/月并不满足该时段最低工资标准(即1400元/人/月)的120%-130%,但其向被告澄溪镇政府承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为作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含意外伤害保险等)、从业人员的工资随国家每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等。其次,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淼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间曾向被告澄溪镇政府要求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再次,合同订立后发生的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是原告淼洁公司可以预见的(如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随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是确定的,增加的数额是不确定的;社会保险参保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随工资增加而增加等),但其向被告澄溪镇政府作出闭口报价。最后,原告淼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117,951.17元系其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被告澄溪镇政府质疑该费用是否支出,又强调该费用是否支出与本案无关,同时原告淼洁公司提交的计算方法存在重复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单项费用是否发生存疑(如计算47名超龄从业人员的社保费)等问题。故对原告淼洁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澄溪镇政府抗辩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淼洁环境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2元,由原告淼洁环境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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