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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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胡**、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借款本金315483.32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1965.85元、罚息3.79元、复利12.29元,并支付从2021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1548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尚欠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按年利率11.25%计算); 二、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对被告胡**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垫江县桂溪镇朝阳北路XX房屋[渝(2017)垫江县不动产权第XX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获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1元,由被告胡**、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