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恒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再138号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扬州恒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扬州恒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苏10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苏1002民监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撤销本院(2018)苏10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丁晓敏 审判员袁蓓 审判员吴玉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谭清丽 书记员韩东晖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