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恒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再138号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扬州恒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扬州恒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苏10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苏1002民监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撤销本院(2018)苏10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丁晓敏

审判员袁蓓

审判员吴玉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谭清丽

书记员韩东晖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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