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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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本金1.44亿元及该本金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按案涉《债务重整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的债权;

二、确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本金2亿元及该本金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按案涉《债务重整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的债权;

三、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对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66610万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担保债权在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参与受偿;

四、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其持有的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75万股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担保债权在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参与受偿;

五、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本金1.44亿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案涉《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计算罚息、复利、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持有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50万股股份及其派生权益,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款项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六、***、***对上述第一、二债务及本金3.44亿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案涉《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计算罚息、复利、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于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5535元,依法减半收取952678元,由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对其中39879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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