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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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被告***于签订的2014年恩工按字72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解除;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69642.19元及利息(截至利息为29213.31元;从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日止,利息按2014年恩工房按字72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恩平市房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94.8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预交的受理费10494.85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494.85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