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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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与朱*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三、驳回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总计6,521.00元,由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00元,由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