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与朱*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三、驳回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总计6,521.00元,由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00元,由修文县龙场镇丰百利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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