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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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游**、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6000.00元,期内利息29588.7元、逾期利息7904.00元,本息共计293492.7元;并自2021年2月2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游**、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游**、姚**、游**、陈**负担。 如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