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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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市银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凯里市银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违约金17954.37元; 二、驳回原告罗**、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43元,由原告罗**、潘**负担205元,由被告凯里市银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