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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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迎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迎宾支行截止2021年5月22日信用卡本息及费用62133.27元,2021年5月22日后产生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但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计算金额。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677元,由被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