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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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高河友子纸杯厂 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宁县高河友子纸杯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639149.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1639149.2元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汪**、储**、汪**、余**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张**名下位于怀宁县的商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怀国用(2014)第××号,怀宁房地产权证平山第14000008号、第14××09号,抵押权登记号为皖(2017)怀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937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但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被告张**在原告实现上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怀宁县高河友子纸杯厂追偿; 五、驳回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款应汇至: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2元,由怀宁县高河友子纸杯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