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远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蓝盾公司立即支付远安公司工程款268883.93元;2.蓝盾公司支付远安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68883.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蓝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原系业务合作伙伴。2020年4月,远安公司给蓝盾公司供应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门等产品。远安公司供应货款共计485853.93元。但蓝盾公司至今仅仅支付了216727.57元,仍欠268883.93元货款未付。远安公司多次向蓝盾公司催要货款,但蓝盾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远安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蓝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自2012年11月30日开始,蓝盾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已从北京市通州区搬至北京市顺义区X号,故被告蓝盾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蓝盾公司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支付租金的电子银行回单。协议记载承租人为蓝盾公司,出租标的物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号,租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故蓝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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