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借款本金75800元;并自2019年7月30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助农贷(农户经营)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