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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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点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君上纸业有限公司 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 东方洁昕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东平县瑞诚投资有限公司 肇东东顺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点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本金4400万元及违约金(以4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日万分之五为限); 二、被告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点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利息3708466.67元及违约金(其中第3期以85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4期以8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5期以8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6期以11344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日万分之五为限); 三、被告东平县瑞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洁昕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君上纸业有限公司、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肇东东顺纸业有限公司、陈**、陈**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泰安点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02.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502.61元,由被告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瑞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洁昕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君上纸业有限公司、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肇东东顺纸业有限公司、陈**、陈**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先由其垫付,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