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10925.5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在苏MXXXXX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

二、被告***垫付的医疗费9948.73元、护理费2000元、现金500元,共计12448.73元,由原告***予以返还。

以上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由被告***负担,本案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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