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当阳市丰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阳市玉泉吉祥园农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丰镰农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丰镰农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吉祥园农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掐断供电线路的认定存在错误或者没有事实根据。1、一审没有客观认定丰镰农业公司供电线路走向的历史事实和合法在先权利。历史事实是郭圣九在购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原预制厂之前,丰镰农业公司的供电线路就由电力部门在对子龙村农村电网统一改造时,架设专线(架空线路)从该预制厂中间位置平行汉宜路经过,其中有电线杆立在预制厂内。郭圣九购买预制厂后,认为电线杆占地影响使用便主动找丰镰农业公司协商将线路改到从其厂房天沟下面经过,改装费用由郭圣九承担。后郭圣九在建厂房时就在天沟下面的墙体上预埋了电线横担,之后将电杆挖走,把电线拉到了横担上。对这一事实,郭圣九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已有陈述。因此,本案必须首先认定电缆从吉祥园农庄的房屋天沟下面经过是历史形成的,其在先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郭圣九掐断电缆构成侵权。2、一审对电缆在屋檐的天沟上长期被水浸泡、存在安全隐患的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郭圣九除口头陈述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电缆是从房屋天沟下面的墙体横担上经过的,根本就不可能泡到天沟里,且电缆是高标准橡胶绝缘电缆,不存在漏电风险。3、一审对丰镰农业公司已经解决用电线路的认定存在错误,到目前为止,供电线路纠纷仍然没有解决。4、吉祥园农庄掐断电缆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丰镰农业公司是生产玉泉仙人掌茶等农业产业化带头企业,在吉祥园农庄掐断电缆后,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停电一个多星期所造成的损失将另案起诉。二、一审认为丰镰农业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吉祥园农庄违法建设的房屋、地坪影响丰镰农业公司房屋安全、造成墙体渗水是完全错误的。一审时丰镰农业公司提供了多张照片予以证实,同时请求审判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核实,但却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予以驳回。三、吉祥园农庄紧靠丰镰农业公司房屋新建房屋违背了《城乡规划法》,吉祥园农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其建设工程内容的合法性,当阳市城市管理局也多次派人对其违法建设进行处理。其改建成餐馆亦违背《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四、引发本诉的根本原因,是吉祥园农庄实施的报复行为。因吉祥园农庄在将花生加工厂改为餐馆的施工中,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建房屋受到举报,当阳市城市管理局多次派人对其违法建设进行处理,郭圣九便怀疑是丰镰农业公司举报。丰镰农业公司的供电线路和建设的房屋,都先于吉祥园农庄,形成了在先权利,后来者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在先权利,更不得侵害在先权利,这是后来者的法律义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吉祥园农庄在供电线路上不仅不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建造建筑物时不仅不保留适当间距以解决通风、防潮、热胀冷缩问题,相反还恣意妄为,侵害上诉人的在先权利,理应受到民事制裁。

吉祥园农庄答辩称:1、丰镰农业公司称线是在郭圣九购买案涉土地之前,电力部门架设的专门的线,说明是表前线。后来在能够保证用电的情况下,郭圣九在天沟下架了横担,经过多年的风化老化,上屋顶搭梯子时都会靠到这根电线。经过沟通,丰镰农业公司更换了电缆。当时安装电缆的时就要求其架空,但是丰镰农业公司没有架空,一直放在天沟里。现在电缆已经危及到吉祥园农庄的不动产及人身安全即使有在先权利,应该找电力部门,因为是电力部门将线改成表后线。丰镰农业公司的电线功率大,有安全隐患。2、丰镰农业公司上诉认为吉祥园农庄违建侵害其房屋权利,但中间隔了30厘米,并没有挨着。有建设的审批手续,不是违建。3、报复行为不属实。当时沟通解决电线问题的时候,村里、电力部门、电工都说从天沟过有安全隐患,要临时接线。而且吉祥园农庄是2014年修的竹楼,丰镰农业公司2015年才换电缆。

丰镰农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祥园农庄排除妨碍,恢复丰镰农业公司供电线路并承担全部费用;2、判决吉祥园农庄排除妨碍,将紧邻丰镰农业公司房屋的违法建筑和地坪予以拆除,恢复原状;3、赔偿丰镰农业公司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人工工资16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吉祥园农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丰镰农业公司与吉祥园农庄左右相邻。2019年1月10日之前,丰镰农业公司的电表以后电线经由吉祥园农庄的屋檐天沟架设入户。期间,吉祥园农庄投资人郭圣九以丰镰农业公司的用电线路在其屋檐天沟上长期被水浸泡、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多次要求丰镰农业公司将该线路进行迁移,丰镰农业公司未予处理。2019年1月10日,郭圣九将丰镰农业公司的电线从电表上拆掉,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后经调解,原告将用电线路改由从吉祥园农庄屋后架设入户,丰镰农业公司支付架设新用电线路人工工资1600元。至丰镰农业公司起诉时,该用电线路一直处于正常使用中。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丰镰农业公司的原用电线路途径吉祥园农庄的屋檐天沟处,由于天沟长期积水,且吉祥园农庄的屋顶有大量竹木结构,原用电线路的走向存在安全隐患,吉祥园农庄据此要求丰镰农业公司将用电线路迁移的理由符合常理。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丰镰农业公司的用电线路改经吉祥园农庄屋后架设入户,新的用电线路能够正常供电,丰镰农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线路存在妨害其生产生活的情况。一审法院按照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对于丰镰农业公司要求吉祥园农庄排除妨害、恢复原供电线路并承担全部费用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丰镰农业公司主张吉祥园农庄紧靠丰镰农业公司房屋搭建的建筑及修葺的地坪影响房屋安全,丰镰农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吉祥园农庄搭建的建筑及修葺的地坪均未侵占丰镰农业公司的土地,故对其要求拆除吉祥园农庄搭建的建筑和地坪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丰镰农业公司主张的1600元电线迁移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电表以后电线系用户产权,由用户负责维护,即更换电缆、迁移电线等相关费用应由用户自行承担,现丰镰农业公司要求吉祥园农庄赔偿1600元电线迁移费用,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丰镰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丰镰农业公司已预交),由丰镰农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丰镰农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照片11张(包含原农村电网改造电杆、电线横担照、临时接线点照、临时供电线路照、郭圣九紧靠上诉人房屋建的大排档和浇筑的地坪、门面积水照、餐馆竹木造型正面照、大排档厨房照、餐馆竹木造型侧面照)。拟证明郭圣九在购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原预制厂之前,丰镰农业公司的供电线路就由电力部门在对子龙村农村电网统一改造时,架设专线(架空线路)从该预制厂通过,拥有完善的供电设施和线路,郭圣九建花生加工厂时,协商改线在墙体上预埋电线横担,将电线拉到横担上,电缆不可能浸泡到房屋天沟里。供电线路被郭圣九掐断后,丰镰农业公司临时拉牵供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纠纷并未解决,郭圣九存在侵权的事实。郭圣九紧临丰镰农业公司房屋建大排档和浇筑地坪,造成丰镰农业公司房屋墙体裂纹渗水,侵权事实成立。郭圣九违法改建房屋,即使供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也是郭圣九违法改建房屋所致。吉祥园农庄竹木造型房屋与电线横担之间有一定距离,橡胶绝缘电缆对餐馆竹木装璜没有安全隐患。第二组证据:电缆发票和短信记录截屏。拟证明电缆符合安全要求,郭圣九是报复行为。第三组证据:丰镰农业公司的相关介绍材料。拟证明丰镰农业公司是一家农业发展农户企业,吉祥园农庄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发展和经营。

吉祥园农庄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照片是真实的,但是不能达到证明目的。2、短信不能证明有报复行为。下线时郭圣九找电力部门多次,打了招呼。短信中有的时候是气话,下线的时候是在正常处理。发票金额与吉祥园农庄无关,是丰镰农业公司应当支付的。电线长期超负荷使用等都有可能导致线被烧掉,这是用电安全常识。3、公司简介的相关材料与吉祥园农庄无关,丰镰农业公司近两年才正常经营。

吉祥园农庄向本院提交一份证据:一审判决之后现场拍摄的照片六张。拟证明丰镰农业公司门前地势较低,遇到下雨天气下水很慢,会导致水倒灌至屋内,与吉祥园农庄修建的地坪无关。

丰镰农业公司质证认为:照片是真实的,但是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侵权的地方没有拍摄出来。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阐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丰镰农业公司起诉吉祥园农庄排除妨害纠纷,要求吉祥园农庄恢复供电线路、拆除违法建筑和地坪,并赔偿损失1600元,应系基于物受到他人妨碍而提出的请求权,且该种物权应具备合法基础。丰镰农业公司主张认为其架设电线在先,且是与吉祥园农庄负责人郭圣九协商一致才将电线途径吉祥园农庄屋顶走线,故吉祥园农庄应当保障丰镰农业公司按该种方式继续使用的权利,不能擅自改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丰镰农业公司架设的电线因途径吉祥园农庄的屋顶,吉祥园农庄负责人郭圣九因认为电线存在安全隐患,故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从电表上拆掉,导致丰镰农业公司另外从其它地方搭设了电线以供电使用。案涉现场照片显示,电线经过吉祥园农庄屋顶上方的部分,确系在屋顶天沟内,且因下雨有积水,浸泡了电线。尽管丰镰农业公司称电线并非在水沟中,且电缆线有足够的安全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电线的实际架设位置,其二审所提交的横担照片无法明确电线的具体位置,电线的质量好坏与否也不能直接证明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丰镰农业公司虽在上诉中认为其架设电线的时间已有多年,吉祥园农庄应当尊重其在先的权利,但该种使用状态是吉祥园农庄系基于相邻人提供便利的前提而给予,不能因其一直以来形成了历史使用状态,而要求吉祥园农庄按照原本的架设情况持续提供便利。且吉祥园农庄所在土地系其合法所有,其有权利在土地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因吉祥园农庄新建了竹制结构的房屋,故对于用电安全格外需要注意,不仅有利于吉祥园农庄也有利于周边相邻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纠纷所涉电线非电力部门管理范围,因此,丰镰农业公司使用电线的行为需尤其注意用电安全,对于其架设的电线通过吉祥园农庄所在土地或建筑物时应尽到防范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在吉祥园农庄因安全隐患问题与丰镰农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吉祥园农庄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掐断电线,系其为保障自身安全所采取的行动,虽不十分妥当,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安全隐患没有完全排除的情况下,丰镰农业公司要求吉祥园农庄恢复线路,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丰镰农业公司因临时架设线路支付的人工工资系其解决用电问题的开支,其要求吉祥园农庄负担没有依据。

关于违法建筑和地坪拆除的问题。丰镰农业公司提交了其房屋的照片,拟证明存在受损的事实。但仅从照片表现的建筑物外观情况来看,吉祥园农庄的地坪虽紧挨丰镰农业公司墙面,但是否会造成丰镰公司墙面开裂、地面渗水等,丰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丰镰农业公司要求吉祥园农庄拆除地坪,依据不足。丰镰公司主张吉祥园农庄存在违法建设,但该事项系行政部门认定并处理的范围,本院不予评判。

对于丰镰农业公司提出电线架设问题没有因改变线路供电而得到解决,但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该线路纠纷,各方仍可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另行协商解决。

综上,当阳市丰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当阳市丰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当阳市丰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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