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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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吴*、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5.5417‰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6.40元,由被告吴*、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