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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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房*、房*、房*、房**生态林补贴款9405元。 二、驳回原告齐**、房*、房*、房*、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5元,由原告齐**、房*、房*、房*、房**负担5795元、被告淮安市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98)。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