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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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湖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凤山县国有凤山林场与广西金湖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订立的《凤山凤旁林场民乐路单位旧房改造地块第一期综合楼开发项目土地开发合同》和《凤山凤旁林场民乐路单位旧房改造第二期综合开发项目旧房改造开发意向协议》于2018年2月12日解除; 二、广西金湖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凤山县国有凤山林场办公楼建筑物损失费3650200元; 三、驳回凤山县国有凤山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西金湖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433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050元,共计125419元,由凤山县国有凤山林场负担8737元,由广西金湖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6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