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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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贷款本金72183.56元、复利110.85元、罚息247.27元; 二、限被告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的复利、罚息【复利、罚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支付律师费3325.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8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