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百瑞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上饶百瑞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廖**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7,345.58元;

四、驳回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82元,共计5,523元,由上诉人上饶百瑞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866元,由被上诉人廖**承担1,6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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