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饶百瑞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上饶百瑞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廖**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7,345.58元; 四、驳回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82元,共计5,523元,由上诉人上饶百瑞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866元,由被上诉人廖**承担1,6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