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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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医疗费项下医疗费18000元;伤残费项下伤残费180000元,合计人民币198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人民币156296.71元,其中医疗费43579.88元=61579.88元-18000元,护理费7164.90元,误工费24961.73元,住***。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