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 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对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详见质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姜**、张**、王**、姜**、马*、陈*、胡**、马**对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质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姜**、张**、王**、姜**、马*、陈*、胡**、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3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324元,由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姜**、张**、王**、姜**、马*、陈*、胡**、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24元,由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