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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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樊**砖款11045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二、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9元(缓交),减半收取1254.50元,由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62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