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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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窦**、任**共同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500元、期内利息44722.61元、逾期罚息100715.81元、复利30151.43元(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及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未偿还的借期内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王**、张**、刘**、乔**对被告窦**、任**的上述债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王**、张**、刘**、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窦**、任**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6元,财产保全费2235元,以上两项共计8681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0元,被告窦**、任**、王**、张**、刘**、乔**共同负担8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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