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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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