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芦台利华塑料厂 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丽特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万美元,股东为利华塑料厂、吴育欣、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美净集团公司)。2004年11月4日吴育欣将在艾贝丽特公司所持股份转让给利华塑料厂,吴育欣不再享有任何股份。艾贝丽特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解散艾贝丽特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将2018年8月31日定为清产核资基准日。现利华塑料厂作为艾贝丽特公司股东申请对艾贝丽特公司强制清算应对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提供相应证据,利华塑料厂提交的证据均系郁美净集团公司不配合强制清算的内容而不能显示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理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天津市芦台利华塑料厂对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利华塑料厂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7清申1号民事裁定,支持利华塑料厂的申请。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在审查中认定“艾贝丽特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解散艾贝丽特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对清算组成员予以表述,清算组成员为都贺成、李峰、李国彬、高邵艳、孙杰、李艳秀、杨晓青、刘静,其中清算组成员李峰、李国彬、杨晓青、刘静等四人均为郁美净集团公司的职员;清算组成员都贺成为利华塑料厂的股东及艾贝丽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成员高邵艳、孙杰、李艳秀为艾贝丽特公司的职员。2.利华塑料厂在一审时提交的《天津郁美净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及《往来明细账》、对《天津市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股东会及清算组工作会议通知》的复函,其中复函既有清算组成员李峰的复函,还有以郁美净集团公司的名义的复函,其内容一样,均系以种种理由不参加会议,拖延清算,显然郁美净集团公司的复函也代表了郁美净集团公司的其他三位清算组成员的意见。3.利华塑料厂提交的《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及清算组工作会议通知》《律师函》中,对于清算组提出的又一次开会通知,郁美净集团公司的四位清算组成员在收到这次的会议通知后,没有任何回复,直接由郁美净集团公司委托的律师进行回函,回函的内容以郁美净集团公司非个人独资企业且正处于投资人变更等重大经营事项变动为由推迟参加会议、并又提出更改会议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变更开会地点为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等无理要求拖延清算事宜。郁美净集团公司的四位清算组成员的行为,显然是故意拖延清算。 本院查明:艾贝丽特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万美元,股东为利华塑料厂、吴育欣、郁美净集团公司。2004年11月4日吴育欣将在艾贝丽特公司所持股份转让给利华塑料厂,吴育欣不再享有任何股份。艾贝丽特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解散艾贝丽特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都贺成、李峰、李国彬、高邵艳、孙杰、李艳秀、杨晓青、刘静,由都贺成、李峰担任组长。将2018年8月31日定为清偿核资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都贺成以艾贝丽特公司名义发函给郁美净集团公司,通知定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议题包括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及审计;公司债权债务界定、清算组工作流程确定并制定清算方案等。清算组成员李峰及郁美净集团公司回函称,李峰及郁美净集团公司董事长有其他事情,无法参会;且建议都贺成拟定清算组议事规则后提交清算组成员讨论通过;因清算组部分人员已离职,建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确定清算组成员后再行继续开展清算工作。一致认为:“本次会议不具备开会的条件且会议召集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议待具备会议条件后按照章程及制度规定再行召开”。2019年1月15日,都贺成再次发函给股东及清算小组成员,通知定于2019年1月22日在艾贝丽特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及清算组工作会议。2019年1月30日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给艾贝丽特公司发律师函,主要内容为:针对艾贝丽特公司提出召开股东会及清算会议相关事宜,郁美净集团公司非个人独资企业且正处于投资人变更等重大经营事项变动过程中,有关艾贝丽特公司股东会及清算会议相关事宜需提前确定会议内容、表决事项,以便郁美净集团公司内部先行讨论决定方能行使相关权利责任,并建议会议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开会地点为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2019年2月12日,李向国律师和于继民律师发函给郁美净集团公司,不同意郁美净集团公司预定的开会时间和开会地点。后双方就清算工作进展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本案中,艾贝丽特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解散艾贝丽特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都贺成、李峰、李国彬、高邵艳、孙杰、李艳秀、杨晓青、刘静,由都贺成、李峰担任组长。但从2018年底,就清算事宜并未有任何推进工作,且从利华塑料厂与郁美净集团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可以看出,双方就清算组议事规则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部分清算组成员已经离职,还应重新确定清算组成员,甚至就会议地点双方都不能达成一致。郁美净集团公司主张可以由双方协商推进清算过程,而在本院听证后,其并未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案。利华塑料厂作为一方股东,坚持法院受理其清算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且自行清算应当优先,但当自行清算遇到障碍或者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股东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本案中,艾贝丽特公司自决定解散、成立清算组至今已三年之久,清算组仍未进行任何实质性进展工作,现利华塑料厂提起的公司清算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利华塑料厂申请撤销一审裁定,并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公司清算申请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7清申1号民事裁定; 二、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津市芦台利华塑料厂对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