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特别程序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申请人王*对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数额为29998588.38元; 二、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昌**、***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洪泽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字第××号),申请人王*在19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昌**淮安市洪泽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洪国用(2004)第346号],申请人王*在4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费240元,由被申请人昌**、***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