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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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应终结本院依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21)鲁17执2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相关没有到位的执行标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