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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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申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浦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恒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0万元; 二、被告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15.83万元(270万元×年利率15.6%÷12个月×33个月,从2016年4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 三、被告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27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5.6%,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五、被告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被告新疆浦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申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387.83万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387.83万元,案件受理费3782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