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请求确认第一、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签订的《房屋屋面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承担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7日的场地使用费54000元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本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李东生 人民陪审员 郭新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启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