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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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福渝针织配件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福渝针织配件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福渝针织配件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福渝针织配件经营部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