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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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市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尹**与被告秦*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的关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返还定金10万元。 三、被告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支付违约赔偿金33.7万元。 四、驳回原告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负担9651元,原告尹**负担331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