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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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匡口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匡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仲**工程款2321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161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匡口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该费用原告仲**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匡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仲**给付。 如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匡口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8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