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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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云联盛惠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预存款人民币11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初,被告对外宣称其公司正在向社会公开推出多项百姓生活理财产品。其中产品之一,理财客户只需预存金额不等款项在该公司40天,该公司将按期支付不等数额的“消费积分”给理财者,同时该公司收取部分手续费,待预存40天期满届满,该公司一次性退还客户所交的预存款本金。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28日分两次在原告办理了共计11万元的预存款项,被告公司向原告开具了预存款收据。但被告公司一直未按照承诺内容兑现,并推诿拒不退款,故原告依法提出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被告公司开具预存凭证原件三张,证明原告分三次预存11万元到九江云联惠公司。第二组证据,提供转账凭证两份,证明原告分两次打款11万到云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家胜账户。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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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是通过原告妻子经营的九江天天惠的公司账户转款、另外通过原告的弟弟的账户转了6万元给张家胜账户。第三组证据,提供被告公司的宣传手册,证明被告是独立的法人,和广东云联惠平台没有关联性。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方没有签订理财合同,而是居间合同,被告帮助原告在广东云联惠平台购买积分,被告只是收取手续费。居间合同是基于云联惠商业系统消费积分正常经营,并按时赠送消费返金为基础执行条件的,明确如果广东云联惠这个平台不在,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目前广东云联惠平台涉嫌传销已经被公安立案调查,被告从未承诺或者担保原告所投资的平台风险,故被告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团购车房大联盟居间服务协议,证明,原被告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广东云联惠平台不能运行,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组证据,2018年3月转账凭证2份,证明原告给被告的11万元连同被告自己的钱共计20万元都用于在广东云联惠公司购买积分;第三组证据,庐山市办事处表格一份,原告向被告公司推荐了他自己两个购车项目,被告给了原告奖金。原告成立庐山市办事处,原告也是云联惠会员。

经庭审质证,被告云联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三张收款收据及转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确实收到了11万元,但被告将把这笔钱都转到云联惠帮助原告购买积分,正常情况下,如果原告直接投向云联惠需要10个月回本,原告就跟我商量,由我代收5万元这笔钱,由我向云联惠购买积分,在云联惠正常经营的情况,我同意40天就把投资本金还给原告,给原告本金的时候扣下6%手续费。10个月到期后,云联惠就把钱退给我。另外的6万元是原告用于参与购车联盟活动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公司是卖车的,我是广东云联惠的的联盟商家,我对外卖车,买车人可以获得云联惠赠送的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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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协议跟本案无关。本案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第二组证据跟本案无关。对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我4月份才把6万元预存款转给被告,而这份证据显示我3月份就拿到了奖金,前后矛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云联公司系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联惠商城平台的联盟商家。被告通过云联惠平台向广东云联惠公司购买积分,再以赠送积分、消费返现的方式,开展团购车房大联盟活动。2018年4月18日,原告通过九江市天天惠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家胜的账户转款5万元,2018年4月28日通过原告的弟弟宋国红向张家胜账户转款6万元,共计11万元参加被告的消费积分返现活动。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三张收款收据,分别为1万元、5万元和5万元。其中2018年4月19日的5万元收据上注明“40天项目,先给5万积分,到期退还本金再付5万积分,按本金收手续费6%”,2018年4月28日的两张收据上注明“预存40天项目,按本金收取6%手续费”,被告公司财务人员在收据上签名并盖有被告公司印章。但40天到期后,被告并未将本金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被告云联公司在经营促销过程中,以预存资金返积分的方式收取原告的资金,并承诺40天内退还本金,被告在收到原告资金后,并未在约定的40日内将本金退还给原告,应当承担退款责任。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系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居间合同代广东云联惠收取原告的资金,但根据居间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间人仅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本案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签订的《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为原被告,收款方也仅为被告,并无第三人,且被告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是基于居间合同代收的费用,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4

决如下:

被告九江云联盛惠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退还预存款11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九江云联盛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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