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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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乘风文旅有限公司 新乡市盛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在合同上签章时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中约定乘风文旅公司对盛景教育科技公司所有的盛景教育基地2号院及其现有资产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经营并保证合法经营,乘风文旅公司系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案涉合同;原生效判决认定该合同成立且生效,并无不当,乘风文旅公司主张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未提供足以证明的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补充协议第8条约定,若双方任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关条款,则本补充协议无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特定事实,它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将是否履行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作为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约定约束。因乘风文旅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故原生效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未生效,双方仍需按照2019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无不当。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的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承包金按月支付,每月5号前支付下个月承包金,支付金额为对应年总承包金额的十二分之一;乘风文旅公司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如乘风文旅公司不能按时向盛景教育科技公司交纳承包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乘风文旅公司如逾期超过7天以上仍未足额向盛景教育科技公司交纳承包金及滞纳金,盛景教育科技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索乘风文旅公司尚欠的承包金及滞纳金。”本案中,乘风文旅公司仅支付了3个月租金,自2019年10月份起未再支付租金;乘风文旅公司主张盛景教育科技公司拒绝整改、没有向盛景教育基地投资3000万元、没有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建设用地证明等合法手续以及未履行安排不低于10万学生保证经营收入的承诺,其拒绝支付租金是基于盛景教育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行使的抗辩权,盛景教育科技公司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盛景教育科技公司应承担乘风文旅公司主张的以上义务,且乘风文旅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乘风文旅公司存在以上义务,故乘风文旅公司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盛景教育科技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在盛景教育科技公司起诉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自乘风文旅公司收到盛景教育科技公司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0年6月22日解除,并无不当。 关于乘风文旅公司的责任是否应免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乘风文旅公司自2019年10月起已经开始拖欠租金,其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迟延履行,在其迟延履行几个月以后才开始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而且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双方已约定盛景教育科技公司为乘风文旅公司减免部分租金,但乘风文旅公司并未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导致补充协议无效,丧失了双方协商减免租金的机会;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原生效判决对乘风文旅公司主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乘风文旅公司主张其提交的录音证实租金已变更为40万元/年的理由,该录音系双方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协商,但并未达成最终的一致意见,该录音并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租金变更。 综上,乘风文旅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乘风文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