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施救费共计674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东平县人民法院,账号:62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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