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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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曾**、罗**、罗**、罗**的损失119619.5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曾**、罗**、罗**、罗**的损失119619.5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曾**、罗**、罗**、罗**的损失119619.5元; 四、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曾**、罗**、罗**、罗**的损失119619.5元; 五、驳回原告吴**、曾**、罗**、罗**、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4元,减半收取为4447元,由原告吴**、曾**、罗**、罗**、罗**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