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蓝天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蓝天公司与弘邦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完全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举证,当事人陈述及综合本案情况,蓝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弘邦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支付下欠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弘邦公司主张化双运并非其职工,出具欠条的行为与弘邦公司无关,蓝天公司应向化双运主张权利。蓝天公司依据合同向弘邦公司交付货物,化双运代表弘邦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并出具欠条,法律后果应由弘邦公司承担。弘邦公司主张合同义务应由化双运或置地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弘邦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