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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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赖**各项损失160,427.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赖**各项损失38,611.27元; 三、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赖**各项损失2,600元; 四、曾**垫付医疗费用70,600元,可从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的赔偿款项中返还; 五、驳回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9元,减半收取计2,004.5元,由赖**负担58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负担1,416.5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