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6610元、利息125400.42元,并以借款本金1166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24元;

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5662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20-04-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