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杭州凯歌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5141.61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55571.7元,扣除大地公司诉前已经支付交强险10000元,尚应支付45571.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38455.51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履行;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555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555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378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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