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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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陈**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37385.45。扣除周**先行支付给陈**22582.1元赔偿款,实际还应支付14803.35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6012.1元。 四、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周**承担278元,由陈**承担1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