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逾期利息1596000元(含罚息、违约金)(注:此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之后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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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王一军、王**、刘志刚、鲁*、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54273元,由被告李***、王一军、王**、刘志刚、鲁*、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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