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饶市金泰鞋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上饶市金泰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1,904.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9元,减半收取为4,114.5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依法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