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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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 邢台龙凤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台龙凤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5.8‰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8.7‰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有权以被告高**名下坐落于桥西区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所得价款在1000000元额度内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三、被告潘**、被告靳**、被告高**、被告潘**对被告邢台龙凤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0元,减半收取计7610元,由被告邢台龙凤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潘**、被告靳**、被告高**、被告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