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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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应当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金东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广电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被告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被告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被告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被告王**、被告周**、被告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金东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广电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