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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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于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于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预交学费12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于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