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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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公安县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353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18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再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苏**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2元,由被告公安县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