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余姚惠新工贸有限公司
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宿迁鼎力担保有限公司
宿迁市维益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853032.65元,并支付代理费100000元,合计41953032.65元;

二、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维益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41853032.6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维益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092元,由原告***负担527元,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维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656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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